|首  页 |近期工作 |学习组织 |团建工程 |文件资料 |文学园地 |在线论坛 |人才工程 |文明工程 |特色工作
=内部链接=
=友情链接=
编辑制作
共青团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电话:69842461
  转22596
传真:69858143
 
 
 

京煤集团公司青年安全卫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集团公司生产中充分发挥青年安全卫士的哨兵作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年安全卫士组织是群众性不脱产的青年安全监督组织,是在矿、厂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青年特点,培养青年关心集体,坚持原则,积极进取等优秀品质的有效方式,是使青年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基地,是团组织开展安全宣传的阵地,也是培养青年树立企业意识,参加企业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

第三条 青年安全卫士受全集团公司各级青年工作机构和团组织具体组织与领导,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组织,也不能代替团的组织。

第四条 全集团公司青年安全卫士组织在党、政、工和安监部门的支持下,依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采区作业规程》、上级和本集团公司安全文件以及本条例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青年安全卫士的具体任务

1、青年安全卫士具有宣传、教育、培训、监督四项职能。

2、青年安全卫士配合安监部门,协助科段、生产班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正常生产。

3、在本职岗位开展监督检查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纠正"三违"现象,促进质量标准化达标,及时反映和处理生产中的事故隐患。

4、利用一切宣传形式,宣传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及安全知识,教育青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5、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推广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学习、宣传表彰安全生产中的先进事迹。

6、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提高青工的自保和互保能力。

第二章 青年安全卫士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青年安全卫士大队,矿、厂成立安全卫士中队,各生产单位团支部成立安全卫士小队。

第七条 为加强对青年安全卫士的领导,由集团公司团委书记任卫士大队长;矿(厂)团委书记(或副书记)任青年安全卫士中队长,具体负责安全卫士中队工作。

第八条 青年安全卫士大、中队,聘请同级党、政、工、安监部门、技术部门等主要领导担任安全、技术顾问。

第九条 中队长倘不称职或有特殊情况,可随时更换,但需及时报大队审批。中队长在青年安全卫士大队和同级党政领导下,负责中队的全面工作,有权参加矿(厂)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负责反映卫士活动的情况,表扬先进,传播经验,关心卫士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学习,维护卫士的权利。大队长在集团公司党政领导下负责大队的全面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卫士的活动,贯彻落实大队和集团公司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青年安全卫士

第十条 凡有青工的段队、班组都要设立青年安全卫士,地面单位以有利于安全、便于开展活动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青年卫士,关键要害部位要适当增加卫士人数。

第十一条 青年安全卫士原则上规定由35岁以下的青工担任。

第十二条 青年安全卫士的产生,由团支部提名,经科段、车间党支部同意,上报安全卫士中队审批,并在职工中宣布卫士名单和权利,使职工了解并尊重卫士,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青年安全卫士必须具备的条件

1、政治思想好,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大公无私,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作用。

2、工作积极主动,带头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纠正一切不安全的违章行为。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年以上工龄,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熟知有关煤矿安全知识,能够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作用。

4、安全卫士必须做到率先遵守本《条例》,按规章办事。

第十四条 青年安全卫士的权利

1、在工作现场发现事故陷患,威胁职工安全时,有权制止作业,经与班长、队长或有关领导协商后有权撤离人员。

2、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和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对不听从劝阻或有意刁难打击者,有权越级上告有关部门。

3、有权揭发不安全行为和反映事故隐患,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追查处理事故责任者,有权参加有关的事故追查会。

4、对处理事故不及时、不认真的行为有权越级上告,有权参加安全卫士中队组织的学习参观及其它活动。有权接受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有批评和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5、因反映或制止有关安全隐患问题属实,受打击报复、停工者,停工期间待遇照发,并由安监局追究打击报复者责任。

第十五条 青年安全卫士的职责

1、协助班组长、安全班长经常了解本班组青工的思想状况;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确保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2、对生产中所发生的"三违"现象及责任要坚持原则,不留情面,敢说敢管,敢于碰硬。

3、每天下班或升井后要向有关部门汇报本班的安全情况,并作记录。汇报做到两清,一是把违章人姓名、单位、地点、时间、性质、处理意见填写清;二是把事故隐患地点是否处理、报告者填写清。中队长要定期到有关部门了解汇报情况。 4、围绕安全生产中的难题和隐患,出主意想办法,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排除隐患。

5、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学技术,钻业务,不断提高自己安全知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做安全生产的先锋。

第四章 青年安全卫士工作制度

1、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做到"三无"、"三保证",三无:卫士身边无违章,本身无轻伤,周围无事故;三保证:保证每月上岗20班以上;保证无论何时何地遇有违章就制止,发现隐患就处理;保证完成卫士中队、小队布置的任务。

2、安全卫士要承包区域,处理好完成自己工作量与监督检查的关系,卫士中队长要列席本单位安全会议,主动向党政和安监部门汇报工作,做到对活动开展的情况每季度一总结一安排。

3、每季度安全卫士中队要组织各安全卫士小队长集中上岗检查一次,对主要工作面及要害部位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填写隐患告急书,及时与事故隐患责任部门联系并向安监部门、矿(厂)长、党委书记汇报。

4、各卫士中队每月要召开一次安全卫士小队长会议,分析本单位近期安全工作情况,拿出相应的工作措施。

5、各卫士中队要建立先进卫士事迹册,卫士上岗情况汇报册,重伤以上和重大隐形事故要及时上报团委。

6、卫士上岗要求配戴卫士标志。

7、安全卫士中队每半年要有一次卫士工作的全面总结,把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安全卫士大队。

8、安全卫士中队不定期的对安全卫士培训,主要以业余上课为主,请教育部门、安监部门、技术部门等有关领导进行典型事故分析,接受教训,对新卫士要进行培训后才能上岗,安全卫士的培训要列入安全班长培训的范围。

第五章 青年安全卫士奖惩

1、卫士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提出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及杜绝重大事故者,要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2、集团公司安全卫士大队每年表彰一次"十佳青年安全卫士"、"十佳卫士中、小队长"。

3、卫士发生"三违"现象,要从严处分,是团员的卫士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处分。

4、工作马虎,没有责任心,不遵守工作条例的卫士中队有权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开除出卫士队伍。

5、卫士连续一个月不上岗(特殊情况除外)或连续三个月内,每月平均上岗不足15次者,在大会上宣布除名,除名卫士要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六章 经费来源

  集团公司奖励由集团公司青年工作委员会落实,各单位奖励由本单位青年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