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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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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22596
传真:69858143
 
 
 


京煤集团公司导师带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导师带徒活动,调动导师、青年职工教与学的积极性,全面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加快培养新一代品德优良、技能娴熟、贡献突出的青年岗位能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带徒是指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熟练的操作技能、专业特长,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老工人师傅、管理人员等,一对一地帮助、指导青年在岗位上树理想、讲道德、学本领、长才干。它是共青团组织参与企业经济建设的重要实践活动。

  第三条 开展导师带徒活动,要紧紧围绕企业中心,本着服务企业发展,服务青年成才的宗旨,坚持青年队伍素质整体上水平,青年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术业务全面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导师带徒采取普及型和精选型两种方式。在技术简单工种中以普及型为主,即拜师学艺;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中以精选型为主,即导师带徒。

第五条 导师带徒适用于在企业范围内的员工。

第二章 导师

第六条 师傅条件:能够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范,有一定工作经验,本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 导师条件: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被国家、企业或部门评定的工人技师;

         3、集团公司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

         4、具有绝技绝活,先进操作法的人员。

第三章 徒弟

  第八条 徒弟条件:35岁以下本单位在职青年职工,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岗位操作规范,尊敬师傅,虚心好学。

第四章 师徒关系的确定

  第九条 师徒关系的确定要本着组织安排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导师和徒弟有选择自由。

  第十条 师傅、导师及徒弟的资格要经科(段、车间)级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一条 师与徒要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师徒关系,举行签订仪式,合同或协议一式三份,师、徒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领导小组保管。

  第十二条 签订师徒合同后,师徒要同班、同岗工作,原则上不准任意调换工作岗位,造成师徒分离岗位。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应按照青年类型及岗位(工种)技术的复杂程度,并征求师徒意见,由领导小组确定。分一年期、二年期和多年期。

  第十四条 合同书中要有体现导师及徒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奖惩情况及合同变更等内容。

第五章 出徒标准

   第十五条 徒弟刻苦钻研岗位技术,敬业爱岗、尽职尽责,遵章守纪,勤学好问。

  第十六条 简单工种出徒的技能标准,要求徒弟掌握岗位操作规范,模范遵守规范制度,达到应知应会等要求的内容。技术工种出徒的技能标准,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技术要求,并要通过本岗位技术测定。出徒分为合格出徒、优秀出徒,参评集团公司级青年岗位能手出徒。

  第十七条 各岗位(工种)的出徒标准,要根据岗位(工种)的具体实际分别制定,其标准需经有关技术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在学徒工期间,凡徒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期出徒或不予出徒。

1、徒弟出现事故责任者;

2、徒弟有违纪现象者;

3、徒弟被处于待岗者。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导师带徒活动由同级青年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

  第二十条 分工负责管理:各级青年工作部门和团组织牵头负责导师带徒活动的日常工作、组织、宣传和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经常调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向青年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组织师徒结对子签字仪式;团支部负责填写档案及日常考核登记。安全、教育等部门负责培训工作;劳资、组织、技术等部门负责技术评定资格认定,制定政策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措施:1、建立师徒管理档案,记载有关活动情况及日常考核情况。2、合同期内至少进行两次理论考试。3、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4、建立领导小组研究工作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导师带徒活动。

第七章 考核鉴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集团公司、矿(厂、公司)、科(段、车间)三级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由青年工作处、团委、劳资、人事、培训、安全、技术等部门的人员组成,集团公司、矿级鉴定工作由同级青年工作委员会完成。

  第二十三条 坚持月考核、季小结、半年鉴定制度。每月对徒弟进行一次技能测定(理论考核或实际操作);每季进行一次小结,将本季度考核情况反馈给师徒;每半年进行一次技能鉴定;出徒前要进行一次综合性出徒鉴定,即"三岗"考核鉴定。("三岗"指: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

  第二十四条 出徒鉴定首先经科(段、车间)级师徒鉴定小组鉴定,采用百分制对"三岗"进行打分考核,分合格出徒,优秀出徒,被推荐到上一级鉴定小组参评集团公司级青年岗位能手等三级出徒。

  第二十五条 技术鉴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采取理论考试、实际操作、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每年度对师徒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奖励基金由集团公司青年工作委员会落实,奖励标准参照《北京矿务局深化"拜师学艺"推进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意见》(京煤〔1996〕107号党政工团联合文件)。

  第二十七条 获得集团公司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的徒弟其师傅与徒弟同奖。厂矿级(含)以下的奖励由各厂、矿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不能按期出徒的师徒,延长学徒时间,但不能超过三个月,否则徒弟待岗,给师傅一次性罚款50元。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青年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